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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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合理怎麼辦

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結束後,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果。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複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羣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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