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出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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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出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代駕出了交通事故,責任應該歸誰呢?請代駕服務的人需要對此次交通事故負責嗎?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代駕出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代駕出了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丙公司系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提供汽車租賃業務。甲因出差需要,遂租賃該公司小汽車一輛,因甲沒有駕照,丙公司提出由該公司工作人員乙為其代駕,並收取相應的代駕費用。然而,在車輛租賃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失。經保險公司理賠後,還剩部分賠償款未賠付,對於剩餘部分賠償款由丙公司承擔還是承租人甲負擔產生了爭議。

[析案]上述案例中,丙公司向甲提供汽車租賃的同時,還向甲提供了有償的代駕服務,根據危險控制理論,即使是出租,車輛實際控制人仍為丙公司,因此該筆賠償費用應當由丙公司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了對出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擔責。該條針對的僅僅是出租經營者將機動車租賃並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使用人與承租人為同一人,而不包括提供代駕服務的情形。出租後,車輛由駕駛人實際操作、實際控制,在車輛運行期間,該車產生的危險源主要來自於駕駛人的駕駛行為,而非機動車作為物本身的危險性,因此能夠最有效地控制機動車所造成的危險的只能是機動車的駕駛人,而非承租人。

租賃出租車輛的同時提供代駕,該類情形雖然形式上為租賃合同,但從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來看,主要是出租人提供一定的勞動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一定的報酬,車輛出租只是實現合同的附隨,實際上已經是承攬合同的性質。該種情形下,機動車仍然在出租人的工作人員控制和支配之下,風險由出租人控制,而承租人更多的是通過該承攬合同,享受出租人提供的代駕服務而非機動車運行的利益。因此,在此種情形下,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由出租車經營者承擔責任,承租人甲不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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