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據效力如何?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據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據效力如何?

一、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屬於哪一證據種類,主要有兩種觀點

1、書證説。即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書證,且是公文書證,因為它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情況的。具體來説,從行為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於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並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

2、鑑定結論説。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等各種專門性問題,需要藉助交通警察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因此它實際上起着鑑定結論的作用。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鑑定結論的理由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

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摻入了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觀認識,顯然其與書證的實質要求不相符合。

2、交通事故認定書更符合鑑定結論的基本特徵。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基本事實”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況,包括車輛在交通事故時的行駛狀況;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的損毀狀況;人員傷亡狀況以及相關財產的損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種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觀原因等。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在訴訟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實,無需藉助於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來進行判斷,就沒有必要進行鑑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車速、當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規則、車輛毀損的程度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由具有專門交通知識的專業人員進行判斷。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實問題。這説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鑑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

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證據的基本屬性是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仍需審查證據的基本屬性,即要審查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取得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是否反映客觀真實情況;證據所揭示的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發生之事實是否具有相關性。那些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不加審查,持盲目肯定態度的行為是不正確的,因為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並不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由此可見,目前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書是何種證據,學界還有分歧,但是主流觀點將其定性為鑑定結論,畢竟它的出具是帶有一定主觀因素的。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據效力依法審查,確保其真實客觀,能夠反映交通事故發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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