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 - 責任劃分及賠償維權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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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糾紛,責任劃分及賠償維權怎麼做?

    (2021)內0626民初2457號

    原告:楊XX,公民身份號碼XXX,男,

    1942年7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巴音孟克小區3號樓4單XX。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婷凱,內蒙古蒙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X,公民身份號碼XXX男,1991

    年1月4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東方欣園小區3號樓1單XX。

    被告:中國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XXXX3034767Y,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鎮工業園區服務中心西XX。

    負責人:劉XX,系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尤XX,公民身份號碼XXX,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漢族,公司員工,現住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XX。

    原告楊XX與被告中國XX公司、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11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婷凱、被告劉X、被告中國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尤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國XX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8000元和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待傷殘鑑定及三期鑑定後確定;2.依法判令被告劉X賠償原告醫療費69179.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交通費1500元及對中國XX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承擔全部賠償義務(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

    3.依法保留原告後續治療費的訴權。4.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經司法機構鑑定後原告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請求判令被告中國XX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8000元和殘疾賠償金審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及被告質證、認證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為:原告的醫療費:88054.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病歷合計住院48天,按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800元(48天x100元/天);誤工費:原告屬無業,也未提供減少收入證明,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營養費:營養期鑑定為90日,故原告主張的9000元(90天x100元/天)予以支持;護理費:護理期鑑定為90日,故原告主張的10507.32元(42613元÷365天x90天)予以支持;傷殘賠償金:司法鑑定四處十級傷殘,原告年齡為75歲以上,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五年計算28845.05元(44377元x5年x13%);精神損害撫慰金3900元(30000元x13%);對輔助器具費660元,票據不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500元,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支持。共計145106.54元。被告劉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中國XX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按責任賠償。被告劉X墊付的21000元應在賠償款中核減。保留原告主張的後續治療費的訴權。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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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原告楊XX損失61252.37元;被告劉X賠償原告楊XX損失XXX元(XXX元-已墊付的21000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8.37元、鑑定費2070元,共計2528.37元由原告楊XX負擔981元,由被告劉X負擔2430.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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