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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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賠償標準包括:
一、醫療費;
二、誤工費;
三、護理費;
四、交通費;
五、住宿費;
六、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七、營養費;
八、鑑定費;
九、殘疾賠償金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
十一、喪葬費;
十二、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十三、死亡賠償金;
十四、精神撫慰金。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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