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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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麼?詳情請看下文。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的有關批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結束後,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果。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六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複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羣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説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以上是本站小編解答的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否申請複議的相關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可以複議,也不可以訴訟,不在法院的受案範圍之內,對此不服的只能向上級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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