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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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1.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複議。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申請複議。

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屬於交通事故中的一種證據,不是屬於行政處罰的決定,一般不服也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如果不有任何的不服是可以申請複核,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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