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找什麼部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找什麼部門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有所規定,公安交管部門要依據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場的勘查情況以及鑑定檢驗的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的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最直接憑依。而交通事故的認定書應當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和當事人的責任及成因,再送達到當事人。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實際處理交通事故時,很明顯的因為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認定當事雙方發生事故的經過,以及發生的原因,也是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且可以極大的影響事故責任人的各種責任承擔。

有觀點認為國家的最高法院要對此問題作出解釋,這樣才方便指導全國的法律工作。但很遺憾的是,對於這種行為目前還不能採取行政訴訟。那麼,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雙方當事人都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不服的又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依照我國有關交通法律要求,雙方當事人若對交管部門關於責任的認定有不同意見和想法的,可以在交管部門將責任認定書送達三天內,向上一級的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的申請。複核的申請應當載明覆核的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交管部門提出複核的申請時,務必要確切的指出事故認定書在劃分責任上出現問題的地方,以及這個問題是什麼,一定要抓住有關的證據不放鬆,力爭複核的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其次,上一級的交管部門在收到複核的申請後五天內,會作出是否受理這個申請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會作出複核的結論。在複核的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直接導致複核程序的終止。

大家要注意的是,目前的事故責任的認定書複核後,很大一部分情況是與之前一致的,交管部門極少有改變原認定的情況。因此,若沒有十足的把握和信心,建議還是不要去申請行政複核,其實最好是建議大家在事故調解時可以提出要求調整好責任的比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劃好責任。況且若您當初已經申請過複核,且交管部門的複核結論依舊是維持好原來的認定,到時候大家就會發現重新劃分或調整事故責任就變得更加艱難。

還有種方法就是通過法律救濟途徑。比如可以通過信訪的程序,按照國家信訪的條例指出,我們只有在司法的程序搞完後,才能啟動信訪的程序。大家可以看到作出交通事故的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本身其實並不主動的承擔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而是由它的上級機關來責令採取重新認定後,才予以救濟。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確一點,訴訟成本很高,獲取法律的救濟機會將會十分小、而且途徑也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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