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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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大家都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是要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認定的,而交通事故責任一般是由公安交通部門進行認定的,並形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公安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呢?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知識。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1、輕微事故,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

2、一般事故15日;

3、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不服認定書的重新認定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四)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公安交通部門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的時候主要是從事故等級、事故認定期限、重新認定、責任推定等四個方面做出的認定。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則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此重新認定為最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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