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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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問題

如果要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需要相關申請人重新提交相關材料,並且,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除此之外,關於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問題還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傢俱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之申請人的資格

1、事故當事人

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二)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期限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繫電話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

4、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

5、委託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户口簿)或所委託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的複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

延伸補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有沒有限制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於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問題的詳細介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不負責的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為大家詳細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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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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