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查明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無法查明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問題

通常在交通事故之後,如果有人員受傷的話,該人員可以向相關的工商認定部門來申請認定工傷,如果認定工傷的話,自己會得到一定的賠償,還會得到一定的休息時間。而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來證明自己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一方,也就是説要有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責任一方究竟是誰。但卻不是每一個交通事故都能夠有這樣的認定書。

因為不是每一個交通事故都有着明確的責任劃分,如果出現了一些自然災害,例如突然的降雨,降雪導致的交通事故的話,就有可能沒有責任一方,大自然不可能成為責任的一方,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辦法作出明確的責任認定。那麼在沒有辦法進行責任認定的情況下,那麼應該怎樣認定工傷,以及到相關的工商認定部門作出證明呢?

1.對於這個問題,簡單來講,就算沒有辦法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是不影響工傷認定的。

我國早已經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在自己上班的路上和下班回家的路上,如果遇到了一些交通事故,而本人不是主要責任人,或者是在其它的輪渡上火車上出現了該情況的話,不影響認定為工傷。這裏要注意必須是在上班的路上和下班回家的路上,如果是在節假日的話出現了這種情況是不被認定為工作傷害的。

2.其次我們也要清楚工傷認定的主體部門是什麼?

工傷認定主體並部門並不是交通管理部門而是社會保險部門。這兩個部門是完全不同的。説白了,交通管理部門沒有給出明確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並不影響社會保險部門作出工傷認定。並不是沒有這個認定書就不可以做工傷認定,雙方是並不影響的。

從以上兩個規定我們就可以看出,在無法查明責任的交通事件當中,就算沒有辦法認定責任,也不影響工傷的認定,更何況對於工傷認定,我國還有其他的規定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例如在工商保險條例裏面,我國就明確規定了在沒有辦法對責任事故作出判斷,或者是有辦法,但是很模糊,對於責任事故做出判斷的時候,要立於勞動者的角度做出最有利於勞動者的判決。保護最廣大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使工傷認定部門的工作更好開展。 

3.在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當中,如果能夠非常明顯地確定雙方的責任,那麼就非常有利於後續工作的開展,但是,在雙方的責任並沒有辦法明確的認定或者是乾脆就不可能作出認定的情況之下,一定要按照最有利於勞動者的方式來做出裁決。

同時雙方一定要努力協商解決問題,不要衝動或者以暴力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在工傷認定部門的工作當中,也要以勞動者的權益為先。因為交警部門給出的認定書僅僅只是一個依據而已,而並不是作出工傷認定的條件,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開展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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