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複議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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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複議怎麼進行

無論是否有意,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都應該通知交警來處理相關的責任認定程序,而如果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而一般人卻對這個程序不是很瞭解,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複議是怎麼進行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責任複核的時效規定

複核必須在3日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複核只能有一次,已經複核過的,就是最終的責任認定。對複核過的結論不服的,不能起訴交通隊。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訴賠償,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可能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警察出具的責任認定予以變更,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程序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綜上所述,如果有當事人對交通責任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複議,但是需要在責任認定書送達後的三日之內進行申請,然後管理部門會經過一系列的複核程序來重新判定,如果確實認定有錯,會重新制作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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