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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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後,相關的交警部門首先就會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就是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有關憑證。那麼,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交通事故責任的標準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四種。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在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需要按照相關的操作進行,這樣才能合理的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只有在確定好交通事故責任後,才能進行後面的程序,比如交通事故的賠償等。關於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時間等還需要了解的,可以訪問本站網站,諮詢專門的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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