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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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四個等次,分別是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四種情況

(一)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他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的時間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做出複核結論。

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認可的處理辦法

(一)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二)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即:有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不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大的就應該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小的就應該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我們説的"以責論處"。

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綜上所述,便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的法律依據,希望對大家有用。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檢查現場是否有無人員傷亡。接着就是勘察現場,做進一步的確認,然後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進行責任賠償。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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