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看守所3個月之後可以放出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7W

醉駕看守所3個月之後可以放出來嗎?

1、酒駕會分為幾個類型,會導致拘役的時間不同,所以就不多説了,拘役就是指暫時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並且會拘禁然後是強制勞動的刑法。醉駕拘役就是在醉駕之後被拘役管制。

2、拘役是具有一定特徵的,這個是一鍾短期的自由刑,最短是1個月,最長是不會大於6個月的,這個是我我國對於罪犯進行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拘役只能用在於罪行比較輕的罪犯,而且只需要短期的改造的罪犯。

3、拘役跟管制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與其他的拘留方法在很多方面都是有很顯明的區別。

能讓公安機關就近處罰的方式就是拘役。這個是由公安機關在附近的看守所等地方執行的,執行的期間,受刑人是可以回家幾天的(每個月),參加了勞動,還可以稍微發一點報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是違法行為,不會被判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處罰。醉駕的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的刑罰。

醉駕的概念和處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按《刑法》133條的規定處以1-6個月的拘役,具體量刑按血醉含量而定,並處罰金。一般按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時換役一個月,以80毫克/100毫升為基礎,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的拘役,每增加2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天的拘役,以此類推。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小於80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機動車駕駛人員因為醉駕被判拘役的,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可以同時宣告緩刑的。而一般緩刑其實就很少再有減刑的可能,除非被撤銷了緩刑,那麼在服刑期間則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現實中,往往因為拘役的刑期較短,因而基本不會對被判拘役的罪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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