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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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可以嗎?

一、醉駕在看守所走速裁可以嗎?

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賄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 被告人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從重情節的;

(八)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三、法律幫助

第七條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後,對未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時,應當即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等權利義務

第九條 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並明確適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憑證,優先安排適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師會見。

我國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所有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為了減少司法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所以也是出台了速裁的政策,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司法機關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同時該案件的證據十分充分,案件的過程也清晰,就可以適用於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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