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喝酒後駕車回家陪酒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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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朋友喝酒後駕車回家陪酒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7月19日下午,江蘇徐州市沛縣女青年魏某到其住在豐縣某村的戀人朱某家做客,同去的有她年齡不滿15歲的女友閆某。晚飯時村裏的於某等人前來 作陪,幾個20歲上下的小夥子都喝了不少啤酒。飯後,朱某騎摩托車帶女友魏某、於某騎摩托車帶少女閆某送她們回家,當沿徐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於某的摩 託車突然發生側滑後摔倒,閆某從摩托車上摔下,摔傷致死。於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致人死亡,沛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一年,並附帶民事賠償閆某 的家人各項損失93181元。2004年12月19日,於某某之父將93181元的賠償金通過其姑父袁某某分兩次交給閆某之父。於某因為陪客送客導致他人死亡身陷囹圄還支付了鉅額賠償金,認為自己太冤枉,出獄後於2006年7月以送人系受朱某及其家人安排,屬於義務幫工為由,把 當初的請客者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賠償其因事故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93181元,車輛損失4200元。朱某答辯稱:於某系自願送客,且對 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與自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自己並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故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義務幫工關係,拒絕賠償。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審庭審理中,朱某某辯稱“是於某某自己拿菜,於某某自己願意送閆某”、“於某某和閆某有戀愛關係”,當天陪客的歐某、祝某也作了類似證言。原告於某某 則稱自己在路口修摩托車時應邀去陪客吃飯的,自己沒有帶菜去朱某某吃飯,也沒有主動要求送閆某,和閆某更是初次見面,不可能有所謂的戀愛關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所謂義務幫工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自願、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並使被幫工人獲得利益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於某還是朱某陪客吃 飯及飯後送人均是出於朋友之間的感情,於某和朱某都沒有送客的義務,朱某也不會從中得到什麼利益,所以於某送客並不能構成義務幫工,該行為僅是一種事實行 為,而不是法律行為,不產生義務幫工的法律後果。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於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危險性,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與送客行為之間 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繫,因此於某要求朱某承擔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鑑於朱某沒有對於某酒後駕駛進行有效勸阻,有一 定的輕微過失,從社會公序良俗和一般社會公眾所能接受的公平理念出發,應當由朱某對於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以減輕於某的損失。遂判決:於某所賠償給閆某 的97381元,由朱某補償於某20000元。於某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法院於2006年12月19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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