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飲酒後友人死亡酒友需要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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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雖然沒有勸酒、灌酒行為,但是未盡到妥善照顧義務,擔友人酒後未能得到妥善救治而最終死亡的危害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聚餐飲酒後友人死亡酒友需要擔責任嗎?

同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作為聚會的召集者,應當友人負有更多的照顧義務,故應當由聚會召集者應承擔更多責任,其他酒友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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