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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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駕車司法解釋有哪些?

醉酒駕車司法解釋有哪些?

醉酒駕車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聯合制定了《意見》。

二、關於《意見》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國經濟平穩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機動車成為重要的代步工具,機動車保有量逐年提高。據統計,2010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2.07億,比2009年增加了2048萬輛,增幅高達10.98%。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羣眾出行的同時,無視交通管理法規,違法駕駛機動車的現象也日益增多。以酒後駕駛機動車為例,2010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63.1萬起,其中醉酒駕駛8.7萬起,因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其中一些惡性事故案件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從嚴懲處醉駕行為,遏制酒後肇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並於2011年5月1日施行。此後,各地司法機關面臨大量的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需要處理。但危險駕駛罪系新罪名,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在量刑上如何把握寬嚴政策,存在不少問題和爭議。為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聯合制定了《意見》。

三、關於《意見》的起草原則

《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體現依法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要求。考慮到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為確保此類案件的處理能夠切實起到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較高,在高風險路段醉酒駕駛,醉酒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逃避或者拒絕、阻礙執法檢查等情形,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以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二是重點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部分尚不能解決的問題,留待條件成熟後再解決。《意見》對已達成共識的“醉酒”的含義和認定依據、“道路”和“機動車”的範圍、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強制措施的適用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醉駕入刑是司法機關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而認定的,一般來説,主要是由於醉駕行為極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經濟損失,如果不加以控制則極大的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在司法程序的審理中,醉駕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的法律解釋對當事人進行認定來確定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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