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連撞兩人致死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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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連撞兩人致死構成什麼罪?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站通過一個案例向您具體分析,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認定為何罪。

酒後駕車連撞兩人致死構成什麼罪?

案情: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楊某酒後駕駛轎車,將同方向行駛的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史某撞倒後駕車逃逸,在某娛樂會所門前未避讓行人,將橫過馬路的張某撞倒,後又駕車逃逸返回孟州。被害人史某、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對該兩起事故均負全部責任。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致被害人史某死亡的行為,是由於楊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其主觀方面對犯罪後果系過失,應構成交通肇事罪。楊某致被害人張某死亡的行為,是其肇事逃逸過程中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顧,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年,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賠償史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59192.43元、張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65446.6元。

裁判要旨: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過程中,置行人、其他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的安全於不顧,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時應對該行為人兩罪並罰。

評析:對酒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連撞數人威脅公共安全與交通肇事的認定

為了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11日作出《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醉酒駕車,特別是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酒後行駛發生了交通事故後若沒有逃逸行為,積極配合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沒有將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置於不顧,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但若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行人、其他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的安全置於不顧,仍高速行駛逃逸,已經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本案的認定意見:(1)被告人楊某酒後駕車撞倒史某引發交通事故,楊某主觀上對其違反規章制度駕車是明知故犯,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所引發的重大事故,主觀上並無積極追求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應屬交通肇事。(2)楊某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途中,置行人、其他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的安全於不顧,在娛樂會所門前將橫過馬路的張某撞倒後,又駕車逃逸返回孟州。該行為印證了其主觀上對公共安全持放任態度,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3)楊某先後將二被害人撞倒致死的行為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主觀上的故意內容並不相同,侵犯的客體也不一樣,應區分對待,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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