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駕車過失致人死亡後逃跑再次撞死他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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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車過失致人死亡後逃跑再次撞死他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它與普通的交通事故區別在於,交通肇事造成的後果要遠遠大於一般交通事故,司機駕車過失致人死亡後逃跑再次撞死他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小編整理了一則案例,詳情請看下文分析。

基本案情:

在一個有霧的早晨,司機李某駕駛汽車進城拉貨,和他同座在駕駛室的好友王某對李某説 “今天早晨霧真大,開慢一點,免得出事”,李某隨口説“沒事兒,你放心好啦”,但接着又對王某説:“你也注意看着點”。於是,李某繼續按照原來的速度開車,結果在一彎道處將一行人撞死。李某為了逃避責任,丟下被撞死行人的屍體,駕車逃跑,不久,他發現後面有車追來,以為是交警追來了,為了甩掉後面追來的的車,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駕車逃跑,結果又將一騎車人撞死。後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分歧意見:

在本案的審理中,對李某致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其理由是:李某因過失將行人撞死後為了逃避責任,駕車逃跑,為了甩掉後面追來的車,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駕車逃跑,當時,李某應當預見到了霧天超速行駛有可能發生事故,但李某輕信憑藉自己熟煉的技術和王某的幫助看望,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結果未能避免事故再次發生。從主觀上看,李某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因此,其行為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對其應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對其應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其理由是: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一是從主體上看,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4週歲的自然人。二是行為人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三是行為人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四是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本案中,當第一次事故發生時,對李某將行人撞死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無可爭議的。爭議的焦點在於李某在第一次事故發生後,對騎車人的死亡構成何種犯罪。筆者認為,對李某造成騎車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關鍵是要分清李某撞死騎車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的犯罪心理,還是過失的犯罪心,如果是出於過失的犯罪心理,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出於故意的犯罪心理,那麼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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