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需要喝酒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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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需要喝酒證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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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需要喝酒證人作證麼

認定醉酒駕駛不需要認證,只要駕駛車輛測到醉酒程度就是醉酒駕駛。交警懷疑酒駕或醉駕的,應立即在事故現場檢測血醇,呼氣式酒精測試儀現場檢測血醇含量達20mg/100ml不足80mg/100ml時可以確認為酒駕。如果呼氣式酒精測試儀現場檢測血醇含量達80mg/100m以上時,屬於醉駕行為,觸犯刑法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但呼氣式酒精測試儀現場檢測,只是初步判斷,還需後續進行抽血檢驗,以檢驗報告為依據進行刑罰,所以沒有通過沒有通過血檢也沒有呼氣的情況下是不能確認為酒駕的,而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刑罰必須通過血醇檢驗報告為依據,不能以呼氣檢測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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