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15初犯能判緩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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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初犯怎麼判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緩刑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刑罰制度。其適用條件有: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只要危險駕駛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危險駕駛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緩刑期間應遵守的義務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醉酒駕駛,及其危險的一個行為,行為人的意識模糊,判斷能力減弱,甚至身體的行動能力為零,所以這樣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很大可能性都會發生車禍,如果被相關的執法人員,抓到現行,依法對行為人吊銷機動車的駕駛證,如果是客運車,十年內不可以重新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