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70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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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170判緩刑嗎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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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醉駕判緩刑實例

醉駕,酒精度170,沒有出事故,法院怎麼判,交警説判一個月,實行還是緩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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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瀟瀟0407

來自百度知道認證團隊 2018-03-30

這種情況就是判處拘役而已。也就是一兩個月吧。還有可能會判緩刑。如果到時仍未治癒的話,可以申請監外執行。(你的具體情況不明。能否得到支持還得看法院判決)

醉酒駕駛的標準為:等於或大於80mg/100ml,即車輛駕駛人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據測算,80mg/100ml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

《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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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回答

lijiangtao_heb

LV.17 2016-02-11

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差不多判一個月,法院打點好是可以判緩刑的

追問追答

0  8

張晉海A

來自法律法規類芝麻團 2016-02-11

血液中含量高於17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屬於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並處罰金。找找法院的人看能不能判個緩刑

2015年酒駕處罰標準

按照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而血液中含量高於8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

(《刑法》修正案九)中專門針對酒駕司機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一條【危險駕駛罪】的酒駕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丶危險駕駛罪】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17)贛0826刑初17號

公訴機關泰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曾用名劉某某,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於江西省泰和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泰和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6年12月25日被泰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泰和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7〕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後駕駛贛D×××××號普通低速貨車由泰和縣苑前鎮向泰和縣沙村鎮方向行駛,途經苑前鎮戴坊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由邵某駕駛的贛D×××××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劉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鑑定,送檢的劉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3.2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劉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江西吉安司法鑑定中心吉安司鑑中心(2015)毒鑑字第519號《毒物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邵某、肖某、袁某、嚴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泰和縣人民醫院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泰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關於被告人劉某的歸案説明,被告人劉某的身份、年齡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其酒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但是鑑於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主動繳納罰金,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於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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