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且碰死人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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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且碰死人還逃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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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撞死人逃逸

酒駕撞死人逃逸,這個問題需要在確認了是酒駕並且是在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的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此,一個酒駕的逃逸行為很有可能直接導致增加4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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