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醉酒駕駛送檢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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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在執勤的過程當中,如果發現司機有酒味或者説精神恍惚的話,肯定要對司機進行酒精測量的。在測量的時候,酒精測量儀的測量結果是一個重要的依據。一般如果是酒駕標準的話,就按照酒精測量儀上的測量依據為準了。不過如果涉嫌醉駕的話,還要進一步檢驗。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關於醉酒駕駛送檢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醉酒駕駛送檢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醉酒駕駛送檢規定是怎樣的?

馬上送檢。

交通處理工作規範(2005)

第四十七條 交通警察在接觸、詢問當事人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呼氣有酒精氣味或者精神恍惚的,其他當事人提出該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該當事人帶至醫療機構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醉酒駕車有什麼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後駕車,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後,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

飲酒後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同時飲酒後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標,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幹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

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認定酒後駕駛全國有統一標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指出,各地交警在查處酒後駕駛中要堅決依法執行該認定標準。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

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交通處理工作規範當中有規定,交警部門對於涉嫌醉駕的司機應當馬上送檢,一般交警部門會將該司機帶到當地的醫院進行抽血,或者通過對尿液的檢驗,都可以檢驗出酒精含量,對檢測的結果都會書面告知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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