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出車禍交警出警沒抽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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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出車禍交警出警沒抽血是否合理

一、醉駕出車禍交警出警沒抽血是否合理?

不合理,醉駕抽血的時間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一般是隻要抓住即當場查驗。醉酒駕車血液送檢分兩種情形:

1、駕駛人醉駕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需檢驗事故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駕駛人酒後駕車被交警查獲,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或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需檢驗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由於未對檢驗具體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交巡警部門一般是儘快送檢,及時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每100毫升血液20毫克,並小於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為酒後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為醉酒駕車。

二、醉駕的社會危害有哪些?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表明,酒後駕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它不但給當事者本人造成直接危害,更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嚴重的影響。

(一)酒後駕駛釀成交通事故後,給當事人雙方直接造成傷害。

酒後駕駛造成的事故,一般都比較嚴重,一旦出現死傷,首先受到傷害的就是駕駛人和雙方的乘車人員,輕者受到皮肉之苦,重者造成終身殘疾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而身體上的殘疾,又容易給自己和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打擊,給人們留下終生遺憾和永久的傷痛。

(二)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後,會給財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受傷者一旦留下終生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生活的自理能力,甚至喪失了生命。

家人一方面要為其治傷治病,一方面還要照顧傷者,因此,交通事故給受傷者的家庭所帶來的傷害更是不言而喻。

(三)酒後駕駛造成事故,也會給社會的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

題中所講述的這種情況有可能是交警當時沒有帶駕駛員到附近指定的醫院去抽血,交警在出警以後肯定第一時間要做的是控制現場,將傷者送往醫院之後,也要對現場進行勘查和檢驗的,假如沒抽血的原因是因為涉嫌醉駕的當事人自己也已經受傷了,這就沒有必要專門抽血,醫院在救治過程中自然會化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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