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183毫升酒精含量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醉駕183毫升酒精含量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一些人出門辦事的時候免不了喝些酒,而有的人在喝酒後還繼續開車,這種行為對於道路安全威脅很大,極易導致交通事故。交通部門對酒駕的查處力度一直很大,在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明確醉駕入刑。那麼,醉駕183毫升酒精含量的處罰措施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做個介紹。

一、醉駕183毫升酒精含量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如何加強對醉駕的處罰管理?

1、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2、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脱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3、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4、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5、要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由此可見,按照醉駕的認定標準,醉駕183毫升酒精含量明顯超過規定標準,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按照刑法修訂案的規定,交警查處醉駕後,會弔銷駕駛證,並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醉駕涉嫌危險駕駛,行為人可能面臨六個月的拘役。如果其醉駕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則還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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