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醉駕進看守所受體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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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醉駕進看守所受體罰嗎

一、在我國關於醉駕進看守所受體罰嗎

根據法律規定,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對於人犯欺侮、凌辱其他人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醉駕的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在我國關於醉駕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對違法人員將有交通警察帶入看守所進行醒酒,是不會受到身體上的懲罰的。要知道我國一直提倡和諧,對於犯罪人員我們一般給予事實處罰,對其不會進行毆打或者是欺辱、虐待,這一點是可以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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