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醉駕在哪個看守所被關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青島醉駕在哪個看守所被關押?

一、青島醉駕在哪個看守所被關押?

青島醉駕在經常居住地看守所被關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警方對待醉駕人員首先會對其進行醒酒,然後刑事拘留,並依法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羈押。一般而言,同一城市只有一到二個看守所,公安機關不會為醉酒駕駛專門修建看守所,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間,通常是於其它犯罪嫌疑人同關的。

二、醉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大幅提高了對酒後駕車的罰款額度和暫扣駕照期限: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從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改為6個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和2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民事主體若是醉駕被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那麼在沒有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權益造成侵害的,此時醉駕的駕駛員一般只會被判處在當地的派出所拘留一段時間的處罰,並且會被責令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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