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般醉駕罰款怎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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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般醉駕罰款怎麼交?

一、對於一般醉駕罰款怎麼交?

去當地交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交通罰款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法定的交通罰款收款機構是指定的銀行,指定的銀行等收款機構對交通罰款只是代收,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若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時指出: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現行的刑法規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為的量刑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醉駕只要產生了那麼就會存在相應的處罰,但對於罰款,一般是必須要到規定的地點進行繳納,而對於罰款的金額就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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