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醉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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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醉駕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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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能緩刑嗎

醉駕可否能夠判緩刑,要看可否符合緩刑的要求。如果符合要求,有可能緩刑;否則,不能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要求】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要求的,能夠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歲的人、懷孩子的婦女和已到七十五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無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寓居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能夠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時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範圍、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三條 【考驗時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時限為原坐牢期以上2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時限為原坐牢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年。緩刑考驗時限,從裁判確定之日起計量。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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