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醉駕車也有責任嗎?
搭乘酒駕車輛也要受罰,這一點和“酒後出事,酒桌上所有人具有刑事責任”有着同樣的道理。同車人明明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可沒有進行勸阻,任由酒駕司機開車,無疑是在默許這種違法事情的發生,理應也要受罰。如果實在不能有效勸阻酒駕司機開車,建議各位可以先不坐酒駕車輛,以免自己受罰。然後再聯繫酒駕司機的家人和朋友,一起進行勸阻。
(一)酒駕和醉駕處罰標準
酒後駕駛: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怎樣認定當事人醉駕?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所以只要是明知並且默認了,還搭乘醉駕人的車輛,那肯定也是要擔責任的,雖然當事人他可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他一定有其他的比如説連帶責任要承擔。只要一旦達到了最佳的標準,那麼就不叫違法,而是直接叫犯罪因此肯定是直接把當事人的駕駛證吊銷掉,而且五年之內它不可以再重新考取,如果他是駕駛別的營運車輛,那涉及到更多的人身安全,那肯定處罰會更重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