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房產贈與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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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新婚姻法 房產贈與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要適應時代的需求,解決生活中人們遇到的一些糾紛和問題。所以,我國對於當今時代的婚姻問題和一些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都做出了一些新的改變。其中,對房產的贈予也有明確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房產贈與是怎樣規定的內容。

一、房產贈與是怎樣規定的?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隻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二、關於婚姻存續期的規定

夫妻關係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於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係終止。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自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者自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日起到婚姻關係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時,也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男女雙方根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婚姻生活中,不管是夫妻接受父母的房子贈與,還是夫妻離婚後把房子的產權贈與孩子,在簽訂相關的贈予合同以後,就有了法律效益。贈與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不過,房子的產權對大家來説是很重要的,大家在決定贈予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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