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減免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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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減免房產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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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減免

房產税減免政策如下:

(一)《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税房產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

    6、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鑑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徵房產税。

    (二)單項政策規定的税收優惠

    1、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税人申請,税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税。

    3、企業停產、撤消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經省地税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税。

    5、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税。

    6、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其應納房產税暫減按4%的税率徵收。

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户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税。

    7、對房改後企業擁有部分產權的房產,凡企業已按財政部有關規定作全部核銷“固定資產”帳務處理的,不再徵收房產税;對企業未按規定作核銷“固定資產”帳務(未核銷或部分核銷的)處理,且照提折舊的,應按企業計提折舊的部分計算徵收房產税;對企業既未核銷“固定資產”又不計提折舊的,應按企業擁有產權的比例計算徵收房產税。

    8、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税。

    9、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對工會進行文化事業宣傳所使用的房產,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10、金融單位對不能按期償還貸款而依法取得的房產,在處置前若閒置未用,在閒置期間,暫免徵收房產税。

    11、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1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税,3年免税期滿後恢復徵税;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13、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其自用房產的房產税。

    1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15、軍需工廠的房產,凡生產軍品的免徵房產税;生產民品的按規定徵收房產税;既生產軍品又生產民品的,可按各佔比例劃分徵免房產税。

    16、軍人和武警部隊服務社的房產,專為軍人和軍人家屬服務的免徵房產税,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區分為軍內服務和對軍外營業各佔的比例徵免房產税。

    17、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的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均免徵房產税;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徵收房產税。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免徵房產税;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徵收房產税。

    18、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的房產,暫免徵收房產税。待鐵路運價調整時再相應調整免税範圍。

    19、地質勘查單位屬地化後,其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由中央財政劃撥轉為地方財政劃撥的,在其改革為企業以前,仍執行事業單位的税收政策,免徵房產税;由事業單位改革為企業的,自財政不再劃撥其經費起的3年內,報經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批准,繼續享受原屬事業單位的各項税收政策,免徵房產税,但最長不超過2004年12月31日。

    20、對從原高校後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並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在2002年底前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過程中,免徵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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