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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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鹽城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縣(市、區)管理部根據法人內部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購建房);

(二)離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五)無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住房裝潢的;

(八)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支付物業管理費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十)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户口遷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或男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年滿40週歲的;

(十三)工作調動離開本市行政區域的;

(十四)人民法院判決書涉及住房公積金提取;

(十五)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職工依照本條第(一)、(四)、(五)、(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未婚職工依照本條第(一)、(四)、(五)、(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父母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重大疾病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

第四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全部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終止《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經管理中心審批後,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全部存儲餘額並銷户。

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六條 購建房的,職工及其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建房支出(不含各種税費等支出)。職工共同購房的按其所佔房屋份額計算提取額上限。

購建房提取時,不得超過票據開具日期之時的公積金賬户內餘額(票據開具日期在購房合同、協議規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後的以房屋交付日期為準)。

職工購建房除提取外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累計提取額加貸款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建房支出。

第七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住房貸款本息和。提取人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保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對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存續期內有不良信用的職工,除一次性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外,平時不得提取。

(二)提取人可以選擇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逐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六種提取還貸業務:

1.職工及其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賬户內住房公積金餘額之和不低於六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額,可委託管理中心按月自動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户內金額用於逐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2.提取住房公積金還(預還)當年住房貸款本息,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應還住房貸款的本息和;

3.提取住房公積金還已還年度(當時未提取或不符合提取條件)住房貸款本息,合計提取額不超過實際已發生、累計可提取而未提取的還款額;

4.衝還住房貸款部分本金。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賬户內餘額可用於衝還住房貸款部分本金。衝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額度遵循受委託銀行的相關規定;

5.結清住房貸款,提取額不超過剩餘貸款本金;

6.住房貸款結清後,職工及其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可補提取實際住房貸款本息和減去累計提取額部分,且提取額不超過貸款結清時住房公積金賬户內餘額。

第八條 支付房租的,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住房房租。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於租房合同明確的承租人,提取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實際房租承擔金額,合同未約定的按人均房租金額計算。

房租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管理中心有權不予辦理。

第九條 提取人從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兩年內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房屋裝潢。

第十條 提取人從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贍養或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醫藥費費用總額中個人負擔部分。

第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四)、(五)、(七—九)、(十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户內應至少保留人民幣0.01元。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二)、(三)、(六)、(十—十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賬户。註銷賬户提取時,住房公積金賬户內未結利息在委託銀行實際支付時自動核算並支付。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判決書涉及住房公積金,要求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金額進行司法扣劃的,提取額不超過法院判決書涉及金額,且應轉入申請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户內。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憑證

第十四條 購建房的,應在購建房之日起一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房提取: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房產管理部門鑑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税務部門監製的首付款發票或購房發票或契税完税證明。購房時間以票據開具時間為準。

2.購買二手住房,已過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税完税證》;未過户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的《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和《契税完税證》。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税時間為準。

3.購買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專用發票》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購房時間以票據開具時間為準。

4.集資建房由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參加集資人員名單,職工提供集資建房契約(合同、協議)和購房發票(收據)。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簽發時間為準。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規劃管理部門(鄉鎮由村鎮房屋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與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修房時間以規劃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發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在貸款存續期間內,可在任意工作時間申請(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規定不辦理業務時間除外);住房貸款結清後補提取必須在貸款結清後三個月內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轉入住房貸款户以外的其他賬户,確保住房公積金不改變用途。

償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近期貸款還款流水帳並註明貸款餘額(加蓋銀行章印)。

第十六條 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當年租金納税憑證及由承租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含職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信息查詢無房證明。

第十七條 提取人從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裝潢提取的,憑本人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提取。每個家庭成員(含職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裝潢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八條 提取人從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每年憑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當年物業管理費收據,在當年提出申請,一年僅辦理一次。

第十九條 重大疾病提取在社會醫療保險報銷後一年內申請,應提供重大疾病診斷書、醫藥費報銷後個人負擔證明、病人與職工身份關係證明。

第二十條 退休提取提供退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第二十一條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口註銷證明或擁有永久居留權證明。

第二十二條 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相關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或《殘疾人證》。

第二十三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户口遷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户口遷移證或外地户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户籍證明。

第二十四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或男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年滿40週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工作調動離開本市行政區域的,提供調令或與新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第二十七條 上述各情形除所需提供材料外,提取人還須提供個人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卡。已婚職工同時提取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婚姻關係證明、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職工同時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第二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户口註銷證明或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及《遺產繼承公證書》或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註明經辦人姓名、與職工繼承或遺贈關係)。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判決書涉及住房公積金申請司法劃轉提取的,應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裁定書、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執行證明(無房證明、除基本生活費外無可支配收入證明)等。

第三十條 職工賬户無身份證號碼的應提供繳存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繳存單位已破產、倒閉或註銷的,繳存人身份無法驗證的應提供破產清算組或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提取證明。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因本次購房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且存在可提取額度的,可以在購房提取時限內補提取一次。貸款存續期間,除上述情形及償還住房貸款外,其餘一律不予提取。

第三十二條 所有提取業務材料無特別説明的應提供原件。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規定;未規定有效期的,證明材料出具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三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務大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提取條件的,當即辦理;對提取憑證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需要單位出具相關證明而單位不同意出具的,職工可以憑其他符合提取條件的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後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直接辦理。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賬户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辦理購房提取後與賣方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所購房屋買賣合同的,提取人必須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將所提取金額退回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額的,管理中心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已使用款項進行追回,保障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金額,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信用系統。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從業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操作流程。本細則條款遇國家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第四十一條 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從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

我們在進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是需要按照當地的政策來進行提取的,對於鹽城住房公積金提取來説,是需要按照上述的細則來進行提取的。在進行提取的時候,如果發現違反本細則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是要依法進行嚴懲相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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