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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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可以更好的管理住房公積金,2016年5月1日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任何地區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各地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的上下限不不得超過國家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充分了解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的具體內容。

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內容是什麼?

一、公積金最新規定

住建部表示,目前與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一道,正在制定《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1、各地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不得超過12%;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

3、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公積金比例調整

1、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應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

2、2010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2010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3、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進行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12%,暫按兩年執行。

4、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地方公積金比例

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寧夏、青海、重慶等地出台了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各地均明確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的

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是從2016年開始,暫時是按照兩年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比例調整主要是最高的繳存比例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二,可以根基當地的經濟情況在5%~12%之間自由浮動,現在很多地方都根據國家的政策對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進行調整,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當地的政策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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