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子女撫養費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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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離婚子女撫養費教育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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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包含教育費嗎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是《教育法》規定的為人父母者應盡的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那麼父母就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教育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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