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產權的房屋離婚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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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產權的房屋離婚怎麼分割

現實中,有一些房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可能還未取得產權,但此時涉及到夫妻離婚,自然也是要對房產做出分割處理的。不過由於這樣的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比較特殊,大家知道在離婚的時候要怎樣來分割嗎?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首先,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的情況中。若是因沒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那麼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是當事人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以下情況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的;

3、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一種情況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一般在這種情況中,是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中的規定,這類房屋的部分產權受限主要表現為: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障礙。

總的説來,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形,若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踐中,對於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其實也不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只不過此時分割房產就比較複雜,而很多當事人其實自己一個人搞不定,因此才會選擇聘請律師來為自己提供幫助,看該如何分割房產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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