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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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金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養老保險金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養老保險金是政府或者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於保障日常生活的貨幣額。在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並非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在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並非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根據現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納保險金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可以在將來退休的時候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户中的利益,並且隨着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對該筆基金中的發放額進行普調。而在離婚時夫妻一方連續繳納保險費不滿15年,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就沒有資格享有養老保險金統籌賬户中的利益,當然談不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且將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呢?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

而對於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是另一項財產權,該項財產權只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或者滿期給付發生時才成為既得的權利,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它有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各種原因變更或消失。

保險金的請求權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權益,取決於保單是否持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各種因素。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麼,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後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離異時,這種預期利益不應屬於夫妻關係續存期間的財產,不應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二、離婚案件中養老保險費如何具體分割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養老保險費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係終結作為提取該款項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費無法實際進行分割,那個該條司法解釋如何具體操作呢?我們認為,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無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

由於醫療保健賬户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户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係確立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養老保險金賬户金額(也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按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平衡,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從而達到分割該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夫妻之間有共同擁有的財物,也有各自的財產,不可預算的和不確定的不應該算在共同財產內。離婚夫妻辦理離婚時除金額較大的財產分配走訴訟程序,一般在私下協商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要按訴訟程序走。別忘了在解除婚姻關係是及時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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