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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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一、保險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1.財產險的分割

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用或退保後的費用;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應是較有爭議的一點,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約定公證,否則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公積金、養老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辦理的個人人身險所繳的保費無疑劃歸到共同財產,也就意味着離婚時需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實際上《保險法》與《婚姻法》在這一塊有相牴觸的部分,《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為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後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後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而當投被保人皆為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補償對方現價一半金額即可,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

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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