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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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一般情形下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故而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進行分割,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房產分割手續是怎樣的呢?若此時一方不同意分割房產,又不想支付相應的金額,該怎麼辦?
一、離婚房產分割技巧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3、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離婚如何辦理房屋轉移變更登記
夫妻離婚時,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大部分都需要涉及到房產變更登記的事項。如何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呢?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呢?
當事人身份證件、房屋權屬證書(或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書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如產權歸一方所有,獲得產權的當事人可自行辦理登記手續;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的,需當事人雙方共同前往進行登記;產權歸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當事人攜子女共同前往進行登記(如子女未滿18週歲,由其法定監護人攜帶監護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代為進行登記),其中歸子女的那部分產權需按贈與辦理。
民法典律師提示:如離婚協議書未經民政局蓋章或相關材料中內容表達不一致的、有明確要求另一方配合的、需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辦理。辦理上述房產登記時如房屋已設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權人准予轉移變更的證明。
對於離婚當事人來説,可以通過洗衣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直接未協議而書寫訴狀,向人民法院起訴。如不知道該如何擬定訴狀的,可以直接聘請律師,委託其書寫訴狀,並代理訴訟糾紛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