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婚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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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共同財產協商不成怎麼辦?

一、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協議依協議。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説明了如果離婚共同財產協商不成,就進行訴訟解決。其次説明了需要填寫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協議、分割協議。並從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角度界定了雙方應該持有的財產。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諮詢相關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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