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對公司股權是怎麼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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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對公司股權是怎麼分的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若有共同財產的話,則就會涉及到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而離婚夫妻很多時候都會因為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這種情況下也就只能訴訟離婚。那通常在離婚訴訟中對公司股權是怎麼分的呢?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接下來,就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本文所論述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在諸如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組織類型的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本站小編會另文詳述。所謂股權是指:公司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公司所有者的權利(包括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等)。婚姻關係期間,一方享有的公司股權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離婚時提出一方如何分割?回答起來就不容易了。具體而言,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如果公司的股東就是兩個離婚當事人,因為分割公司股權不會涉及其他人利益,提出一方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具體分割方式為,可要求分割對方的在公司中的股權份額,根據新的股權比例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提出一方也可不要求取得對方股權份額,直接要求對方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具體補償數額雙方可以協議,也可以通過評估進行確定。

如果公司的股東除對方當事人之外還有其他人。首先,若離婚雙方已經就股權分割(即:提出一方成為公司股東或放棄公司股權取得對應補償)達成一致,提出一方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或取得對應補償還需要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一般是股東會決議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聲明),並且需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當然,若過半數股東不同意,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分割股權的,提出一方則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只能對轉讓分割股權的價款進行分割。若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分割股權的,則視為同意提出一方成為公司股東或取得對應補償。其次,若離婚雙方就股權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無論提出一方是主張成為公司股東還是放棄股權取得對應補償,都必須經過上述程序(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購買分割股權,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購買的視為同意),否則法院不能對公司股權進行處理。

如果第三人(包括公司其他股東或非股東成員)對分割股權有實體爭議的(比如:該股權是由他人代持等情形)。因該部分股權可能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故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是不會處理的,當事人可就相關爭議通過法院另行起訴。

離婚訴訟中對公司股權進行分割,要兼顧《婚姻法》與《公司法》的法律規定,切實保護包括公司的其他股東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結合該公司的內部規定,同時還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操作。要是明確規定公司股權是不能有其他第三人取得的話,則此時進行公司股權的分割就可以用折價的方式進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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