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公房使用權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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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公房使用權如何分割?

離婚訴訟中公房使用權如何進行分割,能分割公房所有權嗎?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隨着我國城市住房建設進程的深化,絕大多數公房已經經過房改變成了產權房。但仍有一小部分公房所有權並未出售,因此,有必要在這裏探討一下承租公房使用權在離婚時的分割。

公房使用者不具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而不會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分以下幾種情況由法院酌情處理: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由於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係幾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方享有。對此,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的分割。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婚後雙方取得承租權的公有房屋,如果雙方均是同一單位,則該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4)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房屋。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但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應由該方補償對方。

(5)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後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基於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公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後,另一方另給調換房屋的處理。這種情況和第5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使用權應屬於原承租權個人為宜。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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