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保險財產是怎麼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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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保險財產是怎麼分割的

有些人在婚後會為家庭財產投保,這樣在發生意外情況的時候,即使造成了財產損失,那至少自己也是可以獲得一定賠償的。但對於這個家庭保險財產,畢竟也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因此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分割就是必須的。那通常夫妻離婚保險財產是怎麼分割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離婚保險財產是怎麼分割的

什麼是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是以家庭的共有財產(包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這類保險都有一定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即從保險人收取保費並簽發保單之次日零時起至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止。

夫妻雙方如果無法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通過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再將保險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的保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分。另一種是當事人不願退保的,則可計算該份保險的剩餘保費價值,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這裏提到的保險的剩餘保費價值是什麼呢?財產保險因為有一定的保險期限(如1年),因此,將保費除以保險期限(以天計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費為多少,從保險期限開始之日到判決書生效之日的保費價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而從判決書生效之日到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所應交的保費價值就是保險的剩餘價值。

二、家庭財產保險金如何分配

那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家庭財產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呢?不論家庭財產投保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還是以個人名義投保,因保險標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險金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後獲得的保險金,是不是也是家庭的共同財產呢?嚴格來講,這種情況不屬於家庭保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夫妻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獲得的保險金應歸於一方個人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繳納保險費的,其應當以所繳納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另一方。

還有一種保險為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它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規定向保險人分期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儲金,如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賠付財產損失;如未發生保險事故,合同期滿後保險人向投保人返還全部保險儲金。這種保險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儲金累積數額也較大,因為保險人是以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儲金所產生的利息來作為保險費收取的,在性質上類似於銀行儲蓄,但又不同於銀行儲蓄,因為銀行儲蓄的利息是歸存款人所有,而保險儲金的利息歸保險人所有。在解除保險合同時,對於扣除必要費用後的剩餘保險儲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其實還是有必要先確定了一下該財產究竟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那也就沒有再分割的必要了,因為這是個人的財產,離婚的時候是不可以主張分割的。當然,離婚夫妻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什麼爭議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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