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侵權賠償有必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侵權賠償有必要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侵權賠償有必要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侵權賠償是沒有必要的。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從民法典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説,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牴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2)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二、夫妻間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的規定中,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辦理離婚時是需要進行劃分的,雙方應當有所準備,並且妥善處理好,儘量減少口角爭執。同時,婚姻關係的解除意味着雙方的身份有所變化,若是有孩子的雙方同樣需要對孩子未來的成長、生活、醫療等費用進行負責。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