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權共有財產償還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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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經營家庭過程中,會慢慢積累一些共同財產,比如雙方收入、所購房產等。而有的家庭生活存在問題,丈夫不務正業,在外面吃喝玩樂。有時候,夫妻一方因為賭博欠下一筆債務,這樣,債權人會到家裏追償欠款。那麼,夫妻一方侵權共有財產償還是否可行?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夫妻一方侵權共有財產償還是否可行?

一、夫妻一方侵權共有財產償還可以嗎?

夫妻一方的侵權債務為個人違法行為所欠債務,此債務應當由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書與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侵權,導致他人損害,應用夫妻共同財產來賠償,但不能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侵權債務,能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人。在侵權案件中,及時救濟受害人,應排在所有相關法律關係的第一位。夫妻關係是對內關係,夫或妻一方給他人造成損害是對外關係。即使對實現約定財產製的夫妻,也應該對外先承擔責任,對內責任可以根據約定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侵權的事情很多,如果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個人財產清償,不得用共同財產。而不能證明的,則夫妻一方侵權共有財產償還是可以的,而且應該這麼操作,這樣可以保證受到侵害的一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收入、獎金、投資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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