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願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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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除了孩子的撫養問題,就是財產分割問題,這也是很重要的事,而且也分不同的情況,一般有協議自願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自願離婚的情況,例如雙方自願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離婚的途徑

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二、法律規定

1、協議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

2、訴訟離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三、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雙方協議離婚,對於夫妻雙方財產,如婚後房、工資、生產經營的利潤,一般是均等分配,但還是以雙方達成的協議為先,但對於婚前財產、或是確定歸屬於一方的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分配,任由本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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