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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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有哪些規定?

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有哪些規定

個人債務案件中,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

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應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在執行高某財產時,不能凍結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少50%是歸高某所有的。

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信息來確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

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現在的理論上一般認為擔保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出現特殊情況,但是夫妻一方對外負債並且經過法院判決的,其家庭財產中理論上有一般是屬於其中一方的,這時可以要求其家庭以一半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這個是理論分析,實際操作障礙在於此時需要幫助別人分家。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擔保人的情況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在我國的相關規定當中,只有個人的合法財產是不能作為擔保並申請強制收回的。對於共同財產來説,其在擔保的過程當中就屬於公共的執行部分,所以檢察機關對其擔保部分也就擁有了強制執行的權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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